人保大连全家福2018版保险条款,人保2019旅游意外综合险保险条款

 2023-12-15  阅读 226  评论 0

摘要:本内容由车险小编为大家分享汽车保险怎么买、汽车保险查询、骑车保险报价、汽车保险有哪些、汽车保险费用计算等信息。 1. 中国人保车险保险条款即对于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涉及人伤、物损的事故案件,只需填写

本内容由车险小编为大家分享汽车保险怎么买、汽车保险查询、骑车保险报价、汽车保险有哪些、汽车保险费用计算等信息。

1. 中国人保车险保险条款

即对于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涉及人伤、物损的事故案件,只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快捷赔案处理单》即可,不需要再填写其他索赔单证,同时车主还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车。利用全国车险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网络,为车主提供了代查勘、代定损和赔付服务,这样无论客户身处哪里,都能享受从报案到领取赔款全流程的理赔服务。

人保车险的赔付标准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的,如果车主的理赔情况是和保险合同的内容相符合,那么车主就可以获得人保的赔偿,但是如果车主的理赔原因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或者属于免责,那么人保有可能会拒绝理赔。以下是人保的具体赔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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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按照医院治疗时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如果结案后还需要继续治疗的,那么则按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如果当事人有固定的收入,那么保险公司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其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受害人需要在住院治疗,那么应该按照实际的住院天数进行伙食补助赔偿,其赔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如果伤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有人员的护理,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医院的证明,对护理费予与赔偿。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需要在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而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金额就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医院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付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等

2. 中国人保车险保险条款是什么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五条,人保车险合同条款中表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条款

1、人保车险理赔流程如下:

(1)理赔报案。客户出险后,应该及时报案;

(2)理赔受理。受益人按条款或协议约定的要求提交理赔材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保险公司予以受理;

(3)理赔审核。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理赔决定;

(4)通知给付。理赔审核结束后,保险公司将及时将理赔结论通知受益人,通过转帐方式给付保险金。

4. 中国人保车险保险条款内容

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 人保汽车保险条款

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条款的管理,使条款的制定能够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金融法规、法令,维护保户的利益,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持条款的稳定性,使条款的制定权限、报批程序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使用的人身保险条款,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条款的制定权

(一)长期性(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条款由总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在某些新领域开办长期险业务、总公司又未下发相应条款及办法的情况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条款,但要报总公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或修改长期性人身保险条款。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由总公司制定,省级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本条款的条件下制定相应的条款,但需报总公司备案。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修改短期险条款。

(三)社会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省公司、地区级公司制定。省公司、地区级公司提出办法草案分别报上级公司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三、上报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

1.投保条件

2.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3.保险起期

4.保险期限

5.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6.给付与申请手续

7.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上报上列长期险基本内容的1、2、4、5、6项。

(三)法定、统筹保险办法除上报长期险规定的七项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办法的实施范围、保障的项目和标准。

以上为报批条款所必须具有基本内容。各地上报条款时还应根据条款需要增加必要的内容。

四、上报条款的说明内容

上报的条款须附有条款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调查报告。计算说明的内容为: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说明

1.三个预定率及有关参数

2.保险费、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3.业务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按纯保费式未来法计算)

4.退保金的计算公式

5.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

(二)短期险计算说明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1、2、4项。

(三)社会保险办法计算说明内容,按照不同的收付方式,上报相应的内容。

统筹式业务(即现收现付式):企业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退休(含离休、退职)职工人数、退休费用的组成、退休费总额、退休职工给付项目、标准及其占标准工资总额的比例、拟确定的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构成等。

积累式: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五条。

现收现付加积累式:按上述两项的要求上报。

五、条款、办法的上报手续和条款、办法的批复

(一)省级公司设计制定长期性保险条款需上报条款设计计划,待计划批准后再进行条款的设计及数据的计算工作,以免各地重复设计同类条款。

(二)省级分公司制定的条款,须经充分酝酿、论证成熟后,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公司。

(三)省级公司制定的地方性条款的文头一律要标明本分公司名称。

(四)总公司接到各分公司上报的条款报告后须在三十天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五十天内批复。

六、条款的适用范围

(一)经批准后的地方性长期保险条款,其实施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其他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引入。引入别省短期保险条款须先报总公司备案后方能使用。

(二)总公司限定范围试点的条款,未经总公司同意非试点单位不得引入。

(三)地方性条款一经批准实行,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四)条款解释权属于条款的设计制定单位。

6. 人保车险保险条例

(一)医疗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罹患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后,保障对象(或代理人)持相关票据(或复印件)到大地保险报案,由大地保险对剩余自付费用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救助。对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住院治疗的,大地保险还将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生活补贴。

(二)残疾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伤残的,保障对象(或代理人)持法定(或大地保险指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到大地保险报案,由大地保险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救助。

(三)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保障对象(或代理人)要及时向大地保险报案,由大地保险现场勘查定损后,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救助。

(四)意外事故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见义勇为、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保障对象(或代理人)持住院治疗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大地保险报案,由大地保险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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