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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伤要及时110、120及车险报案(48小时之内,不然不理赔,现场就报最好,别自己开车送人去医院移动现场,万一伤者挂了,责任不好定你就完了)、交警会扣车拿走交强险保单,伤者要住院的话,1000元办个住院就成,凭1000元收据去打发票或者在护士办公室墙上找到发票自己保存(报销凭据)别想一分钱不掏,虽说在肇事人无力垫付的情况下,有道路救助基金和公安部门出通知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但最好不要走这一步,过于强硬一分不垫付是不可能的,初期就容易激化矛盾,被打被砸那是自找的,一般没人同情,和医生说下用医保药,后面就不要管了,该检查就检查,该用药就用药。
2、保险的人伤专员必联系,务必要他来医院,期间要多次联系,做什么检查、用什么药、材料的都去打电话烦那个人伤专员去,并要提出现在是抢救人的,你人伤专员要来定什么医保和非医保的,不然报销有的烦,打120最好,省的动自己车子,拿好救护费发票报销。
3、伤者办好住院手续后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去交警队提车,一般是交押金几千至几万不等,一般是交钱至指定银行,看伤者病情,钱交了就可以去停场车提车(施救费发票报销),这个钱是用于伤者的治疗费用,报销时交警队会给你钱或发票,别以为看过什么贴子就能一分钱不花处理交通事故,停车费都不付。真和你来劲了,依法查你车证灯光三角牌灭火器什么的,盗抢车辆也能排查你玩玩,除非你不在本地开车了,不然有招对付你。
4、伤者住院后,可以根据情况去交警队定责拿事故认定书,找保险修自己的车去吧!和弱者相撞一般都是你全责,原因你懂的!没人挂掉没植物人没终身瘫痪的,也最好认全责,方便处理,为那N%是对方责任没必要,你就无责还要承担10%责任呢,还有重大伤亡的一定不能乱认责,弄不好就是天文数字和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警方也会慎重定责,而且你也有行政复议的权力。两辆轿车相撞,自己别主动认全责!除非头脑坏掉了,认全责只是相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这类弱者而言的!一般与弱者相撞,基本判也是全责!你有保险,他没保险,你是机动车,他是非机车,为了省事!为了省心!为了和谐就这么简单!当然你要觉得全责不好!你也可以不认全责!仁者见仁了!
5、伤者住院期间别闲的骨头痒,跑去看望伤者,伤者不会因为你的看望而对你有好感,会减少你的赔偿钱的,那个都是有规定的,不可能少的。弄不起还起反作用,以为你胆小怕事,容易狮子大开口。当然你要是撞出交情来,准备交朋友了那就另说了!等伤者出院静养后,一般都是一起去交警队处理的,交警队处理就是调解其实就是和谐,糊糊弄弄结案件,坚决不要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同意了基本上自己贴钱很多,一般都是将护理和误工这个时间算的很长,你到保险公司是不认可的,因为这是属于你自行承诺的,贴钱是肯定的。三责险条款上一般都有这么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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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额。。6、不要以为交警队的调解有用,保险基本不认可的,按理说钱都是保险公司出的,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去交警队一起调解呢,因为保险一去交警队就是面对你和伤者及交警队的三重压力了,你买保险是为了转嫁风险!但保险也不傻,他还是会转嫁风险给你,不会去交警队的!而你一旦被签字定了调解协议了,再去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收拾你就和玩的一样,就会拿出上面那条规定和你一项项的核对费用,那个笔划一次,你就要自理一次钱。
7、不同意调解要求对方起诉,坚决不调解,遇到无理取闹就110,法院判十万,保险公司不敢少1分,明确告诉对方如果有关系有活动能力可以去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多赔钱,当然赔的太多可以带你分点。
8、法院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员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开庭,也是民事调解,但这个调解比交警队的管,是由保险公司的专职律师与伤者及其代理人或律师签订的调解书,车主嘛就坐在边上看热门就成了。其实都是老熟人,常年搞交通事故的律师都认识,就看那保险公司与伤者及其代理人在法院就像买菜一样讨价还价,主要就是护理和误工时间的长短,一般要求出具误工证明和纳税证明。以前遇到的那个伤者,估计单位没有扣钱,也没有证明,保险公司按城镇户口算的误工费、护理费、还有什么交通费、营养费,当然像什么骨折严重的开刀就有伤残评级了,其实都看保险公司了。就是保险公司一张嘴,多给也行,少给也行。谈好了你签字认可,把相关修车治疗费用全给保险公司律师一并处理,最后等保险公司打钱到法院帐上,你拿回你的修车钱或垫付医药费、伤者拿回相应的赔偿钱,各拿各钱,各走各路。
9、一般在法院,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忽悠你,什么险种不对,不计免赔没有买,要你自己掏多少钱的,自己要拿出保单核对下,基本的知识还是要懂的,不然看你是个傻鸟,容易忽悠你自己掏钱。真要没买,这个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别听律师说的什么没有权力决定,没有权力决定保险公司要他来法院干鸟,看热闹的吗?
10、险种、不计免赔忽悠不成,就是医保、非医保再来忽悠你掏钱,拿出住院那个清单扫一眼说你要多少钱,这个都是非医保的,你要把之前第2条做的事说出来,把责任全扔给保险公司,买保险本来就是为了转嫁风险!为了抢救伤者,用药和检查是由医生决定的,你是不能决定的,不敢延误伤者的治疗,这个是人伤专员和你保险公司的事,钱是你保险公司出的,你自己就有义务进行监督规范用药和检查,和车主是没有关系的,要保险公司非医保有什么依据来源要举证出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提到医保与非医保之分,打官司保险基本必输!当然不出或少出非医保费用还有其它可以办法,自己多想!
11、原则就是不垫付(你请客伤者住医院,伤者老婆做护理,每天都是好多钱,长住才好呢,多安逸)、不探望(探望多了,伤者以为你什么都不懂,害怕闹事,容易大开口要钱)、不调解(交警队调解没强制力、保险公司不认可,容易自己贴大钱)
12、私了后患巨多!容易给完钱,过了一段时间又来要钱!基本骨折以上不经法院的是头脑进水了,现在物价飞涨,骨折弄个开刀什么的几万太正常了!弄个伤残评级也简单,又是几万!要是脑部受伤开刀没个六位数根本解决不了!私了那是伤不起的!
13、平常那种碰到人的给个几百就走人的情况,如果实在闲的蛋疼可以叫上保险慢慢玩!交强险无责赔付医药费1000元!个人感觉性价比较低!有行车记录仪感觉明显碰瓷坚决报警!
12、以前说的A类条款承担司法签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这是老黄历了,现在要买法律费用特约险才行。
13、不计免赔的意思就是百分百赔付,没买的话就是要根据相应责任要你自己承担部分,所认一定要买。车损险修自己车,三责险修对方车和人的(30和50保费没多大区别,相差二三百,但保额多了20万,感觉三责20-30万现在不够用,见过撞上磨托车受伤,颅骨骨折,蛛网膜出血最后连同伤残赔偿结案,他是20万的保额,最终贴了十几万),司机乘客险修自己车上人的(没这个险种最好不要带人,自己主责以上,不管是同学还是朋友都没用,出事你得掏钱,万一坐个4-5人,交强险只有1万医药费,三责险又用不上,你Y的发大财了),车子不要轻易借人!A3也就几万元,撞上人那价不好说,一般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14、机动车相撞没人伤,一般不扣车,都是快速处理或定损中心,报了保险,拿了事故认定书就去修车吧,遇到无理的人,第1是找交警处理,第2是有单位的去找单位找他或领导,第3是个人的上述无效直接法院起诉!
车险理赔除非是推定全损,否则不存在更换零部件折旧一说,保险赔付的原则是补偿原则,以修复为主,所以要求更换的条件并不一定能支持。
如果坚持更换与对方及其承保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诉讼就涉及举证,你要先申请鉴定,鉴定车辆的损失程度及维修成本,鉴定费至少也要两三千的,可以鉴定出是否需要更换及更换价格,而这个结果是不确定的,要根据损失程度来。同时诉讼要写诉状、立案、还要排期,时间很长。建议还是和对方协商一下,差距就500块钱,不如双方各让一点,尽快处理。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被保人在发生被保项目的事故是应当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的是在被保人承受的的风险与损失之间,选择最直接,起到最关键性作用的原因来确定保险赔偿的责任划分;
3.损失补偿原则:被保人在意外发生被保项目的事故后,从保险人那得到的赔偿可以正好填补被保人因为此件事故所造成的保额内的损失金额;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保险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保险相关合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可以
车险先行赔付是有些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较为重要的政策,这项政策执行已经有十多年时间,很多人对车险先行赔付条件不是很熟悉,即便是符合条件的车主也没有使用其条款,车险先行赔付其实是一项比较好的政策,对缓解车主经济压力,尽快拿到车险维修费用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一、涉事金额有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满足车险先行赔付的条件必须要是涉事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超过两千元以上的事故,则必须要等到事故鉴定和责任划定以后,在进行按程序赔付,这是车险先行赔付的首先必要前提,也是大家必须要掌握这一基本原则,这也是主要为了方便广大的小事故车主,这样发生小擦挂之类的事故,就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先行赔付,简单快捷,不至于让车主为了几百元而苦等多日,让保险的赔付更加人性化。
第二、维修支付已真实发生
这也是满足车险先行赔付的又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是车主直接还没有指出任何费用,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车险先行赔付,那么也是将不会得到支持的,而且这种已经发生的维修金额必须要在保险公司制定的维修店使用,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把握好了这个原则,车险先行赔付这个事情也就是变得更加容易理解了,这个情况也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了解。
第三、严格控制预付比例
对于车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也是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控制的,一般来说较为普遍的情况都是会先给予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最多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则会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规定进行审核核实以后,进行赔付。而且这一赔付标准,还是必须要满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和条件以后,才可以进行赔付,对于这一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也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车主朋友在车险先行赔付的时候,也要充分理解。
车全损又称呼为全损车。如果确认为全损车的话,具体的赔款金额并不是完全按照保单上金额来进行赔付的。
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候的实际价值,这个时候,车辆全损的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者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实际价值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实际的赔偿金=(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确定为全损车后,保险公司与车主、车辆拍卖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保险公司将赔款给车主,同时获得车辆处置权。
保险公司委托车辆拍卖公司把车辆残值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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