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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里
1、宽限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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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没交费,保单不会立刻失效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条款,即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60天,是自然日哦,不是工作日!)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2、复效条款:没交保费后又还想要保障的神规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了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这个期限通常是2年。
也就是说,保单中止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又发现这份保险的优点还想要继续保障时,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再补交保费后就可以复效了。
在现实中,这样“良心发现”的客户很多都是体检发现自己身体有恙需要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逆向选择,会要求客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相应调整保费或者保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保户的利益。
3、年龄误报条款:投保时报错了年龄,是可以更改的
同样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年龄误报条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通常的做法仍然是按照正确的年龄调整保费或者保额。
4、受益人条款:没指定受益人,身故后也能获赔
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5、自杀条款:两年内自杀免责,两年后自杀赔付
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两年)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之所以以两年为限,是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人有自杀倾向两年内不采取行动的概率很小,所以规定这个期限可以大范围减少道德风险。
人寿保险的责任免除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可抗辩条款
自合同订立起2年后,保险公司得知客户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不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不赔!
年龄误告条款
客户年龄申报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生效逾两年的除外)。
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
宽限期:60天;中止期(复效期):2年;终止期
保单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现金价值80%;借款时间:6个月;借款方式:投保人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经被保险人同意);借款利息:按条款或公司当期借款利率计算。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客户忘记或者没钱交保费了,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交(需开通此功能);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但是要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限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不丧失价值条款
客户因个人原因未缴纳保费导致保单永久失效来公司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付客户退保金。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一、投保年龄 30天到70周岁
二、投保期间 趸交、10年、20年
三、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人自合同生效起的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需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2. 高残保险金:被保人自合同生效起的180天后,因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来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需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你好,人寿保险按期限分为定期险和终身险,按性质可分为意外险、医疗检、健康险、少儿教育金险、养老险、理财险、投连险
合同条款里有,或者在保险师app查询也可以
这款保险最晚的也应该快到期了,一定要看仔细。
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198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
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
四、因疾病所致的残废。
五、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第七条 发生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的情事,保险人可按退保处理,给付退保金。发生第六条第五款的情事,可退还所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
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简易人身保险,不论多处或先后投保,但总保除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第十条 保险费应按月交付,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按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预交多年保险费或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人对预交一年以上保险费的给予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残废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超过保险金额50%的,从给付保险金之日的次月起,免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误报年龄,应申请更正。在发生保险情事时,经查明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如果投保时实际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限度,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六章 失效 复效 借款 退保
第十五条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可以申请复效。在经保险人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七条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二周年以上,并且保险期已满二周年的,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退保金的90%,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结算归还。到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交付保险费一周年以上,并且保险期已满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给付退保金。
保险期不满一周年且交付保险费不足一周年的保险单,保险人不予办理退保。
第七章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证)及身份证件向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当发
生残废给付时)凭保险单(证)及身份证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二周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 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时,如果有当月应交未交的保险费或没有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金内扣除。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87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1987年03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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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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